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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12-04-19
阅读量:626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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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0。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公司当期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对象全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1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文件要求,我们对公司2011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含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

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当期没有新发生对外担保。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0。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公司当期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对象全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针对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针对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3、结论意见

公司的担保行为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整严密,制度设计较为健全完善,所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家思                 

                                  

凤良志                 

                                  

王  军                 

                                  

胡敏珊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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